| 索引號: | hasylbzj/2020-00003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醫療保障局 | 文號: | 海醫保發〔2019〕12號 | ||
| 成文日期: | 2019-06-24 | 發布日期: | 2019-06-24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關于公布2020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籌資標準及待遇調整的通知 | ||||
各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相關科室(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改善和提高人民群眾醫療保障水平,防范基金運行風險,確保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20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的籌資標準及待遇調整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的籌資標準
1.不享受企事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城鎮老年居民(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的原非農戶口人員)、被征地農民中不享受企事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四檔人員(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教育系統民辦保養人員、七十年代下放人員,個人繳納510元。
2.城鎮困難居民、重度傷殘居民,個人繳納410元。
3.在校(園)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個人繳納410元。
4.城鄉居民醫保二檔人員,個人繳納410元。
5.民政優撫對象個人不繳費,由民政部門按照每人510元的標準代繳參保費用。
6.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老黨員個人不繳費,由市委組織部按照每人510元的標準代繳參保費用。
7.農村五保戶、低保戶、重度精神殘疾人員個人不繳費,由民政部門按照每人410元的標準代繳參保費用。
8.農村一般貧困戶(建檔立卡人員)個人不繳費,由農業農村局按照每人410元的標準代繳參保費用。
上述以上各類人員繳費標準中均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20元和照護保險10元。
二、待遇調整
1.城鄉居民醫保二檔人員從2020年1月1日起報銷比例提高6%。
2.城鄉居民醫保二檔人員醫療保險的乙類個人先自付項目個人先自付比例下降10%。
3.城鄉居民本人負主要責任的無第三方賠償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由原先的“按正常住院待遇的70%支付”、“不享受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調整為“按正常住院待遇支付”、“享受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
海安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