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hasslj/2023-00064 | 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水利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水利局 | 文號: | 海水〔2023〕95號 | ||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發布日期: | 2023-10-26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關于印發《海安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 監督實施意見》的通知 | ||||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各水利工程建設處:
為貫徹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系統治水提質效”的工作總基調,強化水利行業監管,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范水利監督行為,依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工作指導意見》等,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海安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20日
海安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系統治水提質效”的工作總基調,強化水利行業監管,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范水利監督行為,依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工作指導意見》等,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等)有關活動及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意見。
第三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統稱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分別對工程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施工質量、監理質量以及相應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檢測、監測單位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供應商等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分別對工程質量與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一般按照“誰組建項目法人、誰負責質量監督”的原則確定。海安市水利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海安市境內水利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委托海安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站具體承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
第五條 獨立的或者規模較大的房屋建筑、公路橋梁、輸配電、市政等專業類型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監督宜由組建項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商請相應行業的質量監督機構承擔。
第六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質量與安全監督職責另有明確分工的建設項目,按相應辦法執行。
第七條 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執行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培訓監督管理人員;
(三)編制工程質量情況統計分析年度報告和質量監督工作年度報告,并定期報送海安市水利局和上級質量監督機構;
(四)實施工程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核備工程驗收質量結論,出具工程質量、安全評價意見與監督報告,參加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對受監工程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參與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受理工程質量與安全舉報。
第八條 各參建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支持與配合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海安市水利局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受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受理,監督申請應附質量監督申報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項目建設有關審批文件;
(2)項目法人與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簽訂的合同;
(3)必要的設計文件、施工設計圖紙和監理規劃;
(4)項目法人工程質量委托檢測計劃;
對符合質量監督受理條件的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在14個工作日內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明確項目質量監督組織、質量監督人員、質量監督期限及質量舉報受理方式,并以文件形式批復項目法人,同時抄送有關單位。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需同時提交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相關資料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手續具體由質量監督機構辦理。
項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備案材料,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2) 項目法人批復成立文件復印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變更情況等;
(3) 工程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包括項目負責人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項目負責人變更材料等。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期為發出質量監督批復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質量保修期)。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監督機構采用抽查方式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核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
(二)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情況;
(三)檢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四)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
(五)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
(六)實施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質量監督工作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由海安市水利局組建項目法人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受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工程安全監督申請。監督申請應附安全監督申請書,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同時提交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應繳納保險相關材料。
受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對項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對施工現場進行抽查核實,對符合安全監督受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在14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批復項目法人。
第十四條 安全監督期為自辦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手續始,至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或移交運行管理單位)止。
第十五條 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監督檢查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機構設立、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安全生產經費使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等情況。
(二)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重點對施工支護、腳手架、臨時用電、深基坑、高邊坡等進行檢查。
(三)對發生的水利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按規定及時上報。
(四)參與調查和處理水利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五)出具工程安全監督工作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安全監督工作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由海安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