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hasslj/2021-00048 | 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水利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水利局 | 文號: | 無 | ||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 發布日期: | 2021-05-24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修改解讀 | ||||
一、修改背景及過程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五次修正;《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7年9月1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制定,2017年9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海安縣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05年制定公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機構改革,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全面實行河長制等工作未統籌納入;部分工程管理范圍的邊界不清晰、權屬不明確,需要重新界定;“重建設、輕管理”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范圍內非法占用、建設等違法行為偶有發生,安全管理責任還不夠壓實;河道整治管護、防洪排澇體系建設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水利風景區的建設滯后等等。為進一步促進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為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保障,《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勢在必行。
《實施辦法》修訂工作于2019年7月份啟動,在部門、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過8次修訂完善形成初稿,于2020年4月7日通過市本級合法性審查,經2020年5月21日海安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于2020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修改后《實施辦法》分為六章,包括總則、管理機構、工程管理、工程保護、防洪與清障、附則,共42條款,刪除了原《實施辦法》的第六章經營管理和第七章獎勵和懲罰。
(一)第一章“總則”。完善《實施辦法》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第一條、第二條);增加水利工程管護模式(第三條);河長制工作首次寫入辦法,為維護全市河道生態健康、實現永續利用提供了依據(第四條)。
(二)第二章“管理機構”。完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職責(第七條)。
(三)第三章“工程管理”。依照上位法規定,結合海安實際,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第十條);增加安全警示標示標牌設置與管護(第十二條);增加新建、擴建、改建水利工程管理內容(第十五條);增加水利工程監督檢查制度(第十六條);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職責(第十八條);增加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第十九條);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活動管理與監督內容(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四)第四章“工程保護”。依照上位法規定,結合海安實際,完善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水環境的禁止行為(第二十四條);完善水利工程開發利用、規劃編制(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為適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監管要求,完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第二十八條);完善海堤、圩堤、閘站交通橋的 管理與保護(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增加水利風景區建設、水文化保護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五)第五章“防洪與清障”。增加防汛抗洪清障行政首長負責制,完善部門防汛崗位責任制內容(第三十五條)。
(六)第六章“附則”。完善違反水法律法規各類水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