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起草了《海安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編制背景
2020年,省政府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以下簡稱《規劃》)),劃定了國家生態保護紅線和省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為推動該規劃的有效實施,省政府辦公廳2021年1月和3月分別印發了《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3號,以下簡稱《調整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20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2022年12月,省生態環境廳等十一部門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評估細則》(蘇環辦〔2022〕283號,以下簡稱《評估細則》),文件規定從2023年起,省廳將對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考核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省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重要參考和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依據。
二、編制過程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監督管理評估工作,發現、整改、查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生態侵占、破壞問題,確保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立足我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工作實際,2023年3月,我局牽頭草擬了《海安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書面征求了各區鎮以及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共收集到書面意見6條,采納或部分采納1條,未采納5條,對不予采納的5條意見與相關部門進行了充分溝通說明,經修改完善后形成今天的送審稿。
三、總體考慮
在文件起草過程中,我們注重處理好《實施細則》與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省《監督管理辦法》等文件的有機銜接,一是明確誰來監督,結合南通實際,針對我市目前劃定的不同類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明確區鎮的屬地管理責任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二是明確監督什么,明確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具體監管事項和要求;三是明確怎么監督,在監督管理及問題處置工作程序上進一步細化,明確生態破壞問題的發現、核查、整改和銷號等閉環管理;四是明確具體評估程序,對自評工作要求和時間節點提出明確要求。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生態空間監督管理評估區域范圍。按照《規劃》劃定并公布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我市涉及4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稱、范圍發生調整的,以經省政府批準調整后的內容為準。其中,飲用水源保護區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按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執行。
第二部分,職責分工。一是政府全面抓總。市政府對劃定并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工作負總責;各區鎮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生態管控區域負責,落實生態管控區的保護、監督與管理工作。二是明確各部門職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中不同類型保護區域的責任主體,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各自領域的法律法規、《規劃》、《調整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辦法》和《評估細則》開展相關管理、年度評估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劃定、優化調整和勘界定標等工作;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發改委負責探索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和推動建立健全多元化區域投融資機制;住建局負責加強新通揚運河(海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管理;交運局負責查處涉交通運輸建設項目破壞生態行為;水利局負責查處違法占用河道行為,主管清水通道維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管理;農業農村局負責查處破壞動植物等違法行為,主管蠶桑種質資源保護區;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建設項目從嚴把關,確保項目準入符合要求。
第三部分,管控內容。監督管理重點落實《規劃》、《監督管理辦法》以及《調整管理辦法》中相應管控要求,重點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活動、違法違規侵占或破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保護修復活動三個方面進行管控。
第四部分,監督管理及問題處置。一是加強源頭管理。根據《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20號),當前生態空間管控區實行正面清單管理,除辦法規定的情形外,其他項目均不允許建設。市自規局、行政審批局每月將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的項目審批及論證手續抄送生態環境局和相關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主管部門存檔。二是嚴格問題處置。分五步走,①發現識別、移交推送問題線索;②實地核查、制定落實整改方案;③督促整改、及時做好生態恢復;④銷號管理、核定上報整改結果;⑤建立臺賬、落實日常巡檢工作。三是開展年度評估。①每年2月15日前開展區鎮自評;②2月底前開展市級自評;③市級各牽頭部門組織復核檢查;④生態環境局總結上報;⑤結果通報各相關主管部門和各區鎮。
第五部分,保障機制。圍繞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聯席會議制度、聯合監管制度、強化資金支持保障、建立考核評估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