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37號
當事人:海安德瑞斯紡織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26P99Y2N
法定代表人:顧永生
住所: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恒聯路8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8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周濟河河道發紅異常線索使用無人機巡查發現,河道發紅源頭來自你單位車間北側。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北側2號車間廢水管道設置有過濾池用于管道輸水撈渣,有紅色水洗工段廢水正從過濾池溢流至北側雨水管道閘口,閘口因銹蝕無法關嚴,紅色廢水最終通過雨水排口進入周濟河。現場你單位正在使用沙袋進行封堵,清理溢流廢水。經調查,你單位未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未能及時發現過濾池溢流也未能及時發現閘口銹蝕,導致廢水流入外環境。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5年8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及時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導致污水入河;
證據二:2025年8月30日現場檢查證據照片一組,證明檢查由來及該單位污水經雨水管道進入周濟河;
證據三:2025年9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共二份,證明你單位未及時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導致污水入河;
證據四:2025年9月12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五:2025年9月12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六:2025年9月12日你單位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復印件一份、排污許可證副本內容節選復印件一份、驗收材料內容節選復印件一份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材料內容節選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產污環節及應當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
證據七:2025年9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2025)環監(水)字第(055)號、(2025)環監(水)字第(056)號監測報告二份,證明現場取樣監測情況;
證據八:2025年9月15日你單位提供的情況說明一份及河道水處理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整改措施情況;
證據九:2025年9月12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十:2025年10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及企業提供的整改材料一份,證明你單位未及時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的工作已積極整改;
證據十一: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執法人員身份信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38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11月1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EMS回執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的通用裁量標準: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6%,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壹萬壹仟貳佰元整。鑒于你單位已積極整改,安排工人緊急對雨水閘口使用沙袋進行封堵,清理溢流廢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河道污染水進行處理;同時,你單位開展應急演練,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及臺賬資料,符合自由裁量從輕情節,予以減少5%系數,最終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壹萬零貳佰元整。
我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零貳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聯系方式:0513-88917210)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于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