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32號
當事人:陳云
住址:江蘇省海安縣角斜鎮沿口村六組23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會同水生態環境科進行重點河道周邊無人機巡查發現異常線索,2025年7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赴你養蝦塘檢查,現場檢查時,你養蝦塘(自東向西數第3排最南側兩個養蝦棚)向蝦棚間的水渠內排放養殖尾水,養蝦尾水自該水渠自南向北流淌,進入養蝦戶北側的農田灌溉渠后,經農田灌溉渠自西向東流淌進入沿港河。相關養殖尾水未經三池兩壩處理。現場由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在該養蝦戶的養蝦塘排放口處及進入沿港河向陽橋南側入河口處取得水樣。2025年7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2025)環監(水)字第(043)號監測報告,監測報告顯示你養蝦塘(自東向西數第3排最南側兩個養蝦棚)排放口排放樣品中總磷濃度0.21mg/L、氨氮8.95mg/L、總氮8.95mg/L、高錳酸鹽指數6.6mg/L、懸浮物10mg/L。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2025年7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未按法律規定設置排污口。
證據二:2025年7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證據一組,證明你未按法律規定設置排污口。
證據三:2025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你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未按法律規定設置排污口。
證據四:2025年7月21日你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五:2025年7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一份,文號為(2025)環監(水)字第(043)號,證明你養殖的養蝦塘排放口水質情況。
證據六:2025年7月21日你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七:無人機巡查照片一份,證明本次現場檢查的由來。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28號)告知你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EMS郵寄送達單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標準:無系數加減,計算得出罰款金額貳萬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你改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市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