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38號
當事人:海安鑫發生物質燃料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0621MA27F24E4Y
經營者:孫志兄
經營場所:海安市老壩港濱海新區(角斜鎮)北凌新閘北側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8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北凌新閘斷面數據高值問題線索到你個體進行現場檢查。你個體建有2條塑料粒子生產線,生產工藝為原料-破碎-清洗-熔融擠出-造粒-成品。另外,還建有1條生物質顆粒生產線,生產工藝為原料-破碎-擠壓-造粒-成品。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你個體塑料粒子生產項目屬于“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中的“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生物質顆粒生產項目屬于“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中的“生物質燃料加工”,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均為報告表,至現場檢查時你個體未能提供相關環評審批手續。你個體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2025年8月7日你個體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二:2025年8月7日你個體提供的經營者身份證明、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三:2025年8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個體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四:2025年8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證據一組,證明你個體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五: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你個體廠長康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兩份,證明你個體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六:2025年8月7日海安鑫發生物質燃料加工廠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七:2025年10月22日你個體提供的企業設施、設備等項目投資清單、廠家證明各一份,證明你個體項目總投資額。
證據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個體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九:2025年10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北凌新閘斷面數據截圖一份,證明此次檢查由來。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35號)告知你個體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個體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個體于2025年11月2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EMS郵寄送達單等為證。你個體于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同時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個體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你個體未依法報批塑料粒子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建設項目進程:設備安裝階段,6%,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整;你個體未依法報批生物質顆粒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建設項目進程:設備安裝階段,6%,計算得出罰款金額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整;共計處罰款貳萬零伍佰捌拾肆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個體立即改正未依法報批塑料粒子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整;責令你個體立即改正未依法報批生物質顆粒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整;合計處罰款人民幣貳萬零伍佰捌拾肆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市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個體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