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33號
當事人:通為電氣海安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1MXW0Y42
法定代表人:丁錦程
住所:海安高新區東海大道(西)9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7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雙隨機檢查任務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在生產車間從南往北第8跨車間新建1臺熔鋁爐、2臺精煉機、3臺壓鑄機、1條熱處理生產線及6臺機加工中心設備。該生產線原料為鋁錠,燃料為天然氣,生產工藝為鋁錠-熔化-壓鑄-自然冷卻-清砂-熱處理-去毛刺-精加工-檢驗-成品,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該新建項目屬于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382中的其他項,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但你公司實際該項目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你公司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2025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公司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二:2025年8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二份,證明你公司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三:2025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通為電氣海安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四:2025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丁錦程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五:2025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通為電氣海安有限公司企業設施、設備等項目投資清單一份及各類新建項目的購買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項目投資金額。
證據六:2025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取證證據照片一組,證明你公司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七:2025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八:海安市人民政府官網調閱海安市數據局政府公開信息網頁截圖,證明你公司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節選內容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公司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27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EMS郵寄送達單等為證。你單位于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申請聽證。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公司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建設項目進程:設備安裝階段,6%,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4%,計算得出罰款金額伍萬零陸佰陸拾陸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伍萬零陸佰陸拾陸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市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