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31號
當事人:上海電氣南通國海環??萍加邢薰?/p>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313793865K
法定代表人:李延杰
住所: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濱海新區金港大道6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7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江蘇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情況赴你單位進行核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未生產。經對你單位危廢暫存倉庫檢查發現,部分危險廢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年,其二維碼掃碼顯示已完成利用處置,實際仍貯存在倉庫之中(如數字識別碼為9132119114137480732610844520240219047危廢入庫時間為2024年2月28日,如數值識別碼為9132119114137480732610844520231211007、9132119114137480732610844520240309037等危廢產生時間分別為2023年12月11日和2024年3月9日,因平臺故障未能查詢具體入庫時間),實際情況與江蘇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情況不符。你單位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2025年7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證據二:2025年8月21日你單位提供的倉庫難處理危險廢物明細表,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證據三:2025年8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張宇及王鵬程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證據四:2025年8月2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張宇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證據五:2025年8月21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六:你單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李延杰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張宇及王鵬程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七:2025年8月21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八:2025年8月21日你單位提供的項目批復、環保驗收文件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證據九:2025年8月21日你單位提供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兩份,證明你單位危險廢物核準經營范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29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于2025年9月24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EMS郵寄送達單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標準: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系數+26%,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叁拾叁萬肆仟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和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叁拾叁萬肆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市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