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41號
當事人: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730702303W
法定代表人:曹志根
住所:海安農場海林中路65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8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省廳交叉檢查發現問題交辦函對你單位進行檢查。
經核查,你單位巴歇爾槽喉道寬度約為76mm,對應的巴歇爾槽型號為3號槽。2025年7月25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執法人員檢查時,查看你單位明渠流量計,顯示設置的型號為2號槽,流量計流量上限設置為47.52m3/h,數采儀通訊采用模擬量傳輸,數采儀設置的流量量程上限為60m3/h,導致廢水排口流量超過47.52m3/h期間,上傳的流量數據恒定在60m3/h,從而導致流量計測量流量與實際相比減小。同時,現場運維人員使用混合標氣(NO濃度為180mg/m3、SO2濃度為178mg/m3)進行全流程通標,發現第一次響應時間為300s時測得SO2濃度為102.11mg/m3,第二次響應時間為300s時測得SO2濃度為188.34mg/m3,第三次響應時間為300s時測得SO2濃度為223.23mg/m3,全流程標定在響應時間內未達量程(200mg/m3)正負2.5%。經調查,你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你單位廢水流量計型號設計錯誤的行為及廢氣在線監控設備全流程標定在響應時間內未達量程(200mg/m3)正負2.5%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5年7月25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保障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證據二:2025年8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保障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證據三:2025年8月19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書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四:2025年7月25日、9月5日、9月12日調查詢問筆錄共四份,證明你單位未保障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證據五:2025年8月19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025年7月25日、8月19日、9月5日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三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六:2025年7月25日你單位提供的環保相關手續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須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保障正常運行;
證據七:2025年7月25日現場檢查證據照片六張,證明你單位未保障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證據八:2025年7月25日你單位提供的流量計說明書(附表一:巴歇爾槽流量特性表)復印件,證明你單位流量計型號設置錯誤,未保障流量計正常運行;
證據九:2025年8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9.3.7示值誤差、系統相應時間、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驗收技術要求復印件,證明你單位煙氣在線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行;
證據十:2025年8月19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十一: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01環罰【2023】182號),證明你單位兩年內發生兩次環境違法行為;
證據十二: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執法人員身份信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3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10月30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2025年11月4日你單位書面提出陳述材料:2025年8月19日貴局執法人員發現我司(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廢水流量計的量程設置錯誤以及廢氣在線監測全量程SO2通標未達到規范要求,具體情況如下:我司前期更換廢水流量計時,由于經營困難,所以在網上買了流量計,安裝以后發現數采儀上數據和我司排向污水廠的流量計數據接近,幾乎一致,所以未重視。廢氣在線監測安裝時,磚頭排氣筒嚴重開裂,我司沒有資金維修,為了防止安裝時開孔引起磚頭排氣筒倒塌,只能將CEMS采樣位置安裝在底部進排氣筒的管道上,由于管道接近脫硫塔,導致吸附嚴重,SO2全量程通標未達到規范要求。發現此問題后,我司已積極整改。廢水流量計和數采儀當天已經整改完畢。我司也積極修繕了CEMS在線監測所在排氣筒,按規范重新制作了平臺爬梯,并請運維單位對探頭等儀表進行了移機,更換了采樣伴熱管,目前SO2全量程都在規范范圍內。目前收到貴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34號),處罰2.9萬元,我司已積極整改。我司維修排氣筒、制造采樣平臺爬梯、以及更換伴熱管等已經花費很多資金(大約4.5萬元),且我司長期以來經營困難,請貴局酌情減免相關處罰!
對于你單位的陳述意見,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確認,你單位廢水流量計已按規定重新設置,廢氣在線監控端已按規范重新設置采樣平臺,現場請運維人員通標氣進行全流程標定,在200s內濃度達到要求,已完成整改。對于你單位陳述意見中的積極整改情況予以認可,并按照南通市自由裁量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分值: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分值:0%;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分值:0%;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2次,分值: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分值:0%;你單位積極整改,符合自由裁量從輕處罰規定,減少5%的系數,最終計算得出罰款金額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
我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聯系方式:0513-88917210)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