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28號
當事人:南通茂榮鋁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3141457636
法定代表人:陳麗萍
住所:海安市南莫鎮黃陳村五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7月16日,我局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廠區外停放有一輛半掛車(車頭豫HP879I,車廂豫H9W73掛),車上裝有你單位產生的30.58噸鋁灰,該半掛車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14時左右在你單位廠區內將鋁灰裝車后駛離,前往河南省的洛陽鴻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途你單位召回至廠區。調查發現你單位本次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為未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申請,未按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你單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二:你單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陳麗萍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工作人員陳某某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三:半掛車駕駛員張某某2025年7月16日提供的身份證和行駛證復印件一份,徐某某2025年7月31日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四: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16日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及照片證據兩份,證明你單位未按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證據五: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16日、202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1日分別對張某某、陳麗萍、陳某某、徐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四份,證明你單位未按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證據六:你單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環評、環保竣工驗收和排污許可證等材料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生產產生危險廢物及需規范收集貯存處置。
證據七:你單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和危險廢物處置合同復印件,證明你單位生產產生危險廢物及需規范收集貯存處置。
證據八:你單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7月15日地磅單復印件,證明半掛車裝載有30.58噸鋁灰。
證據九:你單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洛陽鴻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半掛車去向。
證據十:你單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7月16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證明你單位積極改正并及時規范處置危險廢物。
證據十一:你單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十二: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海安市生態保護紅線示意圖復印件,證明你單位不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
證據十三: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信訪記錄單復印件和江蘇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截圖,證明此次現場檢查的由來。
證據十四: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執法資質。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26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未申請聽證。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有較輕影響,+2%,積極整改-5%;計算得出罰款金額拾萬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按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鎮南路428號高新區科創中心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0日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