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25號
當事人: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DU10QA00
法定代表人:范新麗
住所:海安市海安鎮黃海大道西8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胡集街道提供的線索,2025年6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檢查時你公司正在從事化纖加彈生產,現場有3臺加彈機,生產工藝流程為POY絲-加彈-DTY滌綸絲。你公司化纖加彈生產項目屬于C2822滌綸纖維制造行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屬于“二十五、化學纖維制造業”中的“合成纖維制造”,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截至現場檢查時,該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經調查,你公司租賃南通禾琪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內北側一個車間,于2024年8月份開始建設,同年10月份投入生產,項目總投資額為85.13694萬元。你公司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2025年6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化纖加彈生產項目未批先建。
證據二:2025年7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海龍以及南通禾琪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經理肖天豪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化纖加彈生產項目未批先建。
證據三:2025年7月1日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四:2025年7月1日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范新麗身份證復印件、總經理楊海龍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五:2025年7月1日南通禾琪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王杰身份證復印件、經理肖天豪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七:2025年6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取證證據照片一組,證明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化纖加彈生產項目未批先建并已投入生產。
證據八:2025年7月1日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廠房承租合同復印件、企業設施設備等項目投資清單、設備購買轉賬記錄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證據九:2025年7月1日執法人員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節選內容復印件一份,證明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化纖加彈生產項目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證據十:2025年6月9日執法人員提供的環境問題線索移送單、海安市政府官網查詢結果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執法由來。
證據十一:2025年7月1日執法人員提供的海安市生態紅線范圍復印件一份,證明南通鑫維恒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化纖加彈生產項目在生態紅線之外。
證據十二:2025年7月1日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2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EMS郵寄回單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公司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未批先建表,建設項目進程:投入生產/使用階段15%,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壹萬叁仟陸佰貳拾壹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化纖加彈生產項目建設,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壹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2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公司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公司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公司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公司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